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号,住址同上。2012年5月因盗窃罪被商丘市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家属院,住址同上。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1时0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窜至平舆县西塔寺街东段阳光幼儿园附近,被告人张某某提议徐某某去和被害人邱某某聊天分散其注意力,被告人张某某将邱某某篓里的咖啡色包盗走,包内有一串钥匙、一张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4900元左右的人民币、一部米白色OPPOr9手机和一些纸笔,盗窃所得被二人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经评估:邱某某被盗的OPPOR9手机价值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商雎区刑初字第209号; 张某某出所人员信息; 监控视频截图照片8张;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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