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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徐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街道**路50号3单元402室,住龙游县龙州街道灵江家苑6幢1803室,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住龙游县**乡**村铁钉坞19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衢州市**区**镇**村立模21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住龙游县**乡**村**路2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0********,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镇**村**家11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8日投案自首于龙游县公安局,当日被龙游县公安局送衢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8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带离出所,2019年8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总部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省的“金贝娱乐城” 系赌博网站,该赌博网站是针对大陆组织人员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在明知**公司针对大陆组织人员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将各自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等提供给该赌博公司使用,四被告人每人获利2万元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公司针对大陆组织人员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银行卡,其银行卡涉案流水1500万余元。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彭某某三人各自退缴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3)归案证明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系投案自首的情况;(4)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方某某被临时羁押的情况;(5)方某某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涉案流水情况;(6)投案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到案情况;(7)尉氏县公安局罚没票据三张证明张某某彭某某徐某某各自退赃款20000元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叶宁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份,其到柬埔寨“**公司”为网络赌博公司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方某某在公司的楼下开饭店,是收银的老板娘的情况;(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的2月份,其和老婆方某某一起到柬埔寨西哈努克省,其到**公司为网上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将其本人的三张银行卡交给赌博公司使用,银行卡每月500元的佣金的情况;(3)证人杜闪闪的证言证明2017年8、9月份,其通过微信链接二维码在手机里下载APP,利用支付宝、微信充值在网上赌博,三个月输掉四万多元人民币的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17年8、9月份其到柬埔寨西哈努克省**公司打工,将其本人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支付宝账号交给**公司,其在该赌博公司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周某某是组长,赌博的形式有斗地主等多种棋牌游戏,参与赌博的都是中国人,其每月底薪3000元,交的银行卡两张每月600元的佣金,充值多了有提成,从九月份开始到第二年的四月份,其一共挣了两万多元钱;同时证明彭某某也是在该赌博公司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情况;(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7年9月份到柬埔寨找到张某某,二人到“金贝娱乐城”赌博公司工作,在赌博网站上给客户充值,其还为赌博公司提供了其本人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其和张某某一组,组长是周某某,其一共干了6个月,公司一共给其发了15000元人民币左右的情况。(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7份至2018年的4月份其在柬埔寨**公司(赌博公司)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网上投注,并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交给公司,一张银行卡每月500元的佣金,工资每个月3000元,其在**公司一共领了两万多元钱的情况;(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2月份其和丈夫洪某某一起到柬埔寨打工,其在小卖部工作,其丈夫洪某某到金贝的赌场里上班;其将自己的农行银行卡、手机号、U盾交给一个叫“老胡”的人,老胡答应给其说一个月500元人民币,后来老胡告诉其银行卡被冻结了,其后来知道银行卡做网络赌博用了的情况;(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其2017年10月份去了柬埔寨金边的**公司赌场,其把一套银行卡交给了在公司工作的周子建,其在**公司为赌博网站充值,工资保底每月三千五,然后充值按百分之零点零二提成,充值的赌博网站是针对大陆开办的,赌博的形式有斗地主、炸金花、斗牛、等多种形式,其在公司一共获利两万多元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各自退缴非法所得20000元,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龙游县龙州街道灵江家苑6幢1803室;电话17858202273)、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立模新村立模21号;电话18892685210)、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住址:龙游县石佛乡夏家村铁钉坞19号;电话15305708485)、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龙游县社阳乡凤溪村大岭足山坪路24号;电话15957048554)、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历寺村汪家114号;电话13646707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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