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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徐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长岭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齐家派出所,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栋**单元**室。曾因扰乱机关秩序被长春市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徐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以封建迷信“跳大神”给刘某某治病的方式诈骗刘某某人民币6200元,其中徐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被传唤到案,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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