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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太仓市**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曾于2016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太仓市**街道**小区**园**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毛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0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为向被害人毛某某索要欠款,在毛某某工作的太仓市**镇**化纤厂内,采用轮流看管、时时尾随的手段,对毛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四日。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艳青

                              2020年12月3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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