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8〕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服装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现住荆州市沙市**街**门**室。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服装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号**栋**单元**楼**室,现住荆州市沙市**街**门**室。上述二名被告人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因被告人对伤情提出异议,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于2018年3月1日补查重报,后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二人系男女朋友)在得知被害人李某某(系徐某甲继母)在徐某乙(系徐某甲父亲)的办公室闹事后,前往徐某乙工作的地点荆州市**宫内劝解。双方因长久积怨引发口角冲突,继而进一步发展为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相互谩骂、推拉、厮打过程中,导致李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向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犯罪现场等物证;2.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病历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犯罪现场视频刻录光盘1张,讯问过程视频刻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芸安
2018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现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徐某甲联系方式:1862725****,张某某联系方式:1303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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