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汉族,专科文化,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路**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园**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好友郭祥(张某某微信备注为郭某,未到案)联系到张某某,向张某某提供新天地赌博网站的账号及密码,后张某某使用该网站进行赌博活动,具体玩法是“11选5时时彩”。张某某利用微信(昵称:小宇(阿弥陀佛)发布朋友圈及好友互相拉人建群的方式建立40人左右的微信聊天群,微信名为:亲群发发发,张某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赌博相关信息,玩家通过微信方式向其报号并转账支付赌资。张某某以每天工资200元-300元雇佣被告人徐某甲和被告人赵某某为其操盘、读号及收取赌资,玩家投注号码中奖后,张某某提成抽红,后再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方式向玩家支付奖金。
从2018年11月下旬至抓获之日,张某某共计在新天地网站上充值赌资人民币10万元左右,玩家投注金额人民币80万-90万左右,中奖金额人民币60万左右,张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3000余元(已扣押人民币18253元),徐某甲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已主动上缴),赵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4000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支票一张、手机七部、电脑机箱三个、笔记本电脑一台;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浦发银行卡交易流水等;
3.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等六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搜查笔录;
7. 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网上赌博的方式接受赌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三人系共同犯罪,张某某组织赌博活动并提供赌博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徐某甲、赵某某为张某某开设赌场操盘、报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三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宏
周盼盼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均于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人民币支票一张、手机七部、电脑机箱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
4.随案移送光盘七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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