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2********,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于2018年12月因辱骂、殴打他人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修理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于2018年9月因伪造机动车号牌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惠某某在开鲁县某某镇“**烧烤”店点餐后未结账便到隔壁“**烤吧”店内入座,**烧烤店为惠某某烤制完毕后,店老板女儿姜某某、烤工魏某某等人到“**烤吧”询问惠某某是回**烧烤就餐还是付款后打包拿走,惠某某表示不接受所点的餐品,也不付款。双方发生口角。在口角过程中,惠某某来到“**烤吧”门口处与姜某某、魏某某等人理论,惠某某首先出手殴打魏某某一拳,魏某某也还手打了惠某某,惠某某退进“**烤吧”店内,因“**烤吧”店主警告不要在他家店内打仗,惠某某便从“**烤吧”内出来,姜某某(已行政处罚)用拳头殴打惠某某的肩膀,惠某某还手打了姜某某,此时,在“**烧烤”店内用餐的被告人张某某看到姜某某被打,便心生气愤,与惠某某相互手持啤酒瓶殴打对方头部。打斗致使张某某、惠某某头部出血。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打斗作罢。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告人惠某某的律师咨询费3000元,双方表示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因琐事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致对方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占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惠某某住开鲁县**镇**小区**单元**号,电话1350065****;被告人张某某住开鲁县**镇**村**修理部,电话1514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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