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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珲春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2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珲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举某、被告人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骑摩托车到珲春林业局板石林场76林班24小班内,使用猎夹猎捕并杀害一头野生梅花鹿,并将梅花鹿尸体分解后,拿回家中食用。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战某某,主动到珲春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二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梅花鹿的犯罪事实。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的是偶蹄目鹿科梅花鹿,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梅花鹿鹿皮一张、木棒一根、下夹子使用工具一根、鹿尾一根、鹿鞭一根、铁制夹子一个、摩托车一辆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战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位置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照片证据,随案移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猎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其二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李长龙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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