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到东和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6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房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平舆县**商贸城业主被告人张某甲、房某某伙同其他业主方某某(已判刑)、段某某(已判刑)、韩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闫某某(已判刑)等人,多次纠集平舆县**商贸城业主统一着装,打着标语,在平舆县政府机关办公区南门、平舆县****有限公司及平舆县**医院内,采取围堵大门、大声喧哗,拦截政府车辆,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前科查询证明,现场人员照片截图6张,抓获经过,**村委证明,**街道**居委证明,保证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张某甲、房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黄某某、吴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裴某某、韩某某、方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张某甲、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房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房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