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方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号方某某于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身份),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群众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半个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0元。11月14日晚21时,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支付250元购买半个冰毒。次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长春社区西侧337省道边见面,张某某将两小包重量为0.31克的冰毒交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张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两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5日晚,张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购买一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随后双方见面时方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方某某身上缴获两小包毒品:一包是重量为0.81克的冰毒、另一包是重量为0.77克的海洛因。经鉴定,重量为0.81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0.77克的海洛因检出咖啡因成分。

2019年11月20日,群众丁某某联系“老**”购买毒品,当日,双方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337省道明珠幼儿园西侧路边见面。丁某某支付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黄某某将一小包重量为0.11克的海洛因交给丁某某。交易完成后,黄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黄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重量为0.26克的海洛因。经鉴定,0.11克和0.26克的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行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