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地为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户籍地为合肥市瑶海区**路**道**号(家住合肥市**小区**栋**室)。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地为合肥市蜀山区**大道**号**小区**幢**室。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本市滨湖**小区**栋**室开设赌场,由其登陆“**在线娱乐”互联网账户平台,组织吕某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抽头渔利。
2020年5月14日至23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夏某某等人,在其滨湖**小区**栋**室住处,开设赌场,通过登陆“**在线娱乐”互联网账户平台,组织众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抽头渔利,瓜分所得。
5月24日,张某某应方某某、夏某某的请求,提供**小区**栋**室,由方某某登陆自己的“**在线娱乐”百家乐赌博网站账户,组织众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5555元,赌客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4.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提取并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卫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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