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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方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云霄县**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云霄县**村**号,住云霄县**队**花园**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合伙共同经营假烟生意。2019年4月9日7时许,方某某驾驶一辆闽******面包车到云霄县**镇**村附近去接收和运载假烟。16时许,方某某听说有关执法部门在附近戒严,便打电话叫张某某来开车,自己则向方某甲借了一辆“欧路达”牌电动三轮车在前面带路,他们二人将车开到莆美镇南湖公园附近沙场躲避时,方某某被云霄县烟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一辆闽******面包车,一辆“欧路达”牌电动三轮车,成品烟338条、其中硬“中华”166条、软“中华”190条、硬“芙蓉王”88条、软“玉溪”152条、“云烟”65条、“利群”30条、“牡丹”24条、“黄鹤楼”40条、“荷花”25条、“利群(阳光)”39条、“苏烟”41条、“南京(炫赫门)”28条、“沉香(细支)”24条、“芙蓉王(细支)”12条、“中华(细支)”14条。经检验,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59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快递单共221张、闽******面包车一辆、“欧路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查获制假物品移交清单等书证;3.证人方某甲、张某甲、方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合伙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5993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文发

检察官:林耀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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