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易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5********,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日被释放,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3********,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兴文县**镇**村“**KTV”吧台沙发前走路经过正坐在沙发埋头看手机的蒋某某面前时,用手推了蒋某某的头部一下,蒋某某遂起身和被告人张某某理论,后被告人张某某想上前殴打蒋某某,被KTV老板罗某某和蒋某某的朋友任某某劝阻后,被告人张某某为逞强耍横,纠集被告人易某某等人到歌厅吧台对蒋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易某某从包间内携带啤酒瓶跑到吧台击打蒋某某头部,致使蒋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7、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易某某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张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姚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易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