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七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曾用名易家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乡**村**组**号。201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乙,曾用名易欣,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8********,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14日因盗窃被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易某甲、易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甲等人共同盗窃服装店衣物,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剪拆防盗扣,其他人将衣物穿上身上或者用已备好的服装袋装好盗走,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株洲市内、武汉市内相继多次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在株洲市**区**楼**服装专卖店内,盗得衣物25件。经鉴定,涉案价值5366.25元,到案后,损失已挽回;
2、2020年11月10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甲、邢某(在逃)在**市**区**路壹方北馆**服装专卖店,盗得衣物8件,涉案价值3222元。
3、2020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甲再次到武汉市江岸区**路***馆**服装专卖店实施盗窃时,被店内保安发现并抓获。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易某乙在武汉市内被民警抓获到案。破案后,大部分损失已挽回。到案后,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对案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易某甲、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易某甲、易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2020年11月17日实施盗窃中,被告人张某某、易某甲已着手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易某甲、易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枫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_被告人张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具结书》3份、换押证;
起诉书30份、量刑建议书10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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