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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曲某缪等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无职业。2015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7日因危害堤防安全、吸食毒品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5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江油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8日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3月12日,江油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姚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无职业。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无职业。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6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无职业。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无职业。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无职业。2006年2月22日因犯绑架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月16日被释放。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庄河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4日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庄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姚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起,被告人姚某某在四川省**等地区多次向辽宁省大石桥市的被告人曲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姚某某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事先租赁的车辆备胎中,指使被告人杨某甲将藏有毒品的车辆开至辽宁省大石桥市交给曲某某和高某某。曲某某将毒品取出后藏匿于其与被告人徐某某居住的大石桥市建一村的住处,单独或指使徐某某将毒品贩卖给辽宁省庄河市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牟利。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受曲某某指使交接藏匿毒品的车辆、向姚某某指定的账户汇款、向杨某甲交付现金用于支付毒资等。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庄河市多次将从曲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牟利。

2017年9月末,被告人曲某某、徐某某在大石桥市建一村的家中向孟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并收取毒资50000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末,被告人曲某某在大石桥市建一村的家中,以每克27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克。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向曲某某约购甲基苯丙胺。曲某某让张某某到大石桥市建一村的家中找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中帮助曲某某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并收取张某某8100元人民币。

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曲某某在大石桥市建一村的家中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张某某支付9000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庄河市一环路天兴饲料公司附近以每克340元的价格向“冰心”(身份不详)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并收取8400元人民币。

2018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庄河市河东批发市**附近以每克330元的价格向“冰心”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

2018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庄河市**小区附近向盛某某、逄某(身份不详)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盛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900****。

2018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庄河市**街道附近的车上,向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盛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

2018年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盛某某约定在庄河市老县医院见面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当日中午,民警在庄河市**院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上搜缴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分别为19.47克和9.35克。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四川省**市将甲基苯丙胺藏匿在租赁的川B****9丰田越野车备胎中,指使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该车到辽宁省大石桥市。2018年1月28日2时许,杨某甲驾车到达大石桥市艾居宾馆,姚某某通知曲某某找杨某甲取车。当日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高某某到大石桥市艾居宾馆将藏匿毒品的丰田越野车开走,途中,被告人高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部分毒资交给曲某某,曲某某将丰田越野车开至其大石桥市建一村的住处。2018年1月28日8时许,曲某某在车库内准备从车辆备胎里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川B****9丰田越野车备胎内搜缴白色晶体12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34.12%、36.94%、33.27%、31.56%、30.50%、30.16%、30.81%、28.46%、25.70%、25.11%、26.57%、22.24%,经称重分别为1082.37克、1084.9克、1080.86克、1081.18克、1081.19克、1082.54克、1081.73克、1081.72克、1081.76克、1081.08克、1080.23克、1083.66克。随后,民警在该住处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在该住处搜缴白色晶体4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23.65%、22.60%、22.96%、24.36%,经称重分别为99.65克、99.39克、88.9克、13.5克。当日,民警在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高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在大石桥市艾居宾馆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被告人姚某某、曲某某、杨某甲、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其他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曲某某、杨某甲、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侵犯了我国的毒品管制制度,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曲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葛岩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曲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拾册,光碟肆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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