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该村,无业。于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委**号,住子长市**镇**村,无业。于2020年8月16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乡**村**委**号,住子长市**镇**村,无业。于2020年8月16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02时许,张某某、杨某某、马某(在逃)、白某(在逃)、某某甲(另案处理)、某某乙(未满16周岁)六人事先商量到***小区去偷摩托,到了***小区后发现小区的一栋楼下停着两辆摩托车(一辆黑色、一辆白色),马某和白某各偷了一辆摩托车,张某某、某某甲、某某乙三人为马某和白某的盗窃在照人,其六人将摩托车偷走后在杨某的劝说下又将摩托车送回***小区。
2、2020年8月2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某某甲、杨某(在逃)在杨某家商量好去***小区盗窃一辆摩托车,其五人开着杨某的昌河车到了***小区的路口后,杨某某、某某甲在车上坐着,杨某、张某某、曹某某进到***小区七号楼楼下发现一辆摩托车,张某某用老虎钳子把摩托车的线剪断并骑在摩托车上,曹某某和杨某在后面推着将摩托车溜着将摩托车偷走,某某甲、曹某某骑着摩托车,杨某、杨某某、张某某开着车,他们五个人一起去了横山张某某老家。经依法扣押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张某某等人盗窃一案中涉及的三辆摩托车的价格为力帆摩托车的价格为2000元,重骑摩托车的价格为3000元,隆鑫摩托车的价格为2500元,共计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雪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某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人,共同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杨某某系从犯,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张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杨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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