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宾馆老板,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组,现住耒阳市**路**楼。因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乡**村**组,现住耒阳市**楼**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1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1月13日因怀孕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住耒阳市**乡**村**组。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住耒阳市**街道**村**组。因吸食毒品,2015年6月2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道**村**组**号,现住南召县**乡**。因卖淫,2018年10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卖淫,2019年9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复议决定维持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因其所经营的耒阳市**宾馆生意不好且位置隐蔽,便与“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合伙在该宾馆三楼开设洗浴中心作为卖淫嫖娼场所,按比例分红,并先后聘请了王某乙(绰号“**”,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曹某某、梁某某。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管理、培训卖淫人员,制定卖淫服务流程、对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卖淫人员予以罚款、发放卖淫人员工资等;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招揽、接待嫖娼人员及场所的日常管理;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负责招揽、接待嫖客。另外,被告人王某甲协助被告人陈某某对卖淫人员进行培训、考勤等。“**宾馆三楼洗浴中心”通过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等渠道,组织班某某(2004年12月20日出生)、柯某某、肖某某等10余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7日,该中心收取嫖资共计195500元,除去支出的卖淫人员的工资、招嫖人员的提成及其它开支外,获利61323元。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宾馆三楼洗浴中心”查获四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王某甲。当日22时许,在**宾馆一楼抓获被告人张某甲。2020年1月5日,在耒阳市金山市场抓后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技师管理规章制度、罚款单、微信截图、账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柯某某、张某乙、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曹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梁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曹某某利用洗浴中心,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管理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王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曹某某组织未成年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梁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十年以上十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不适用缓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万元,不适用缓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万元,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无异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曹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光碟33块。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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