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段**村**组**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7********,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村**组**号**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二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石羊大道昌建君悦府工地上班时见工地大门外停放着一辆未取车钥匙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川******),遂向同在工地上班的被告人曾某某提议将该摩托车盗走并由曾某某骑行,曾某某同意后二人一起,由曾某某将该摩托车骑到市中区广播电视大学门外,并保管车钥匙将该摩托车据为已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挡获经过、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谅解,可以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1年3月9日
附件:
被告人张某某(1818156****)、曾某某(158845****)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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