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9********,甘肃省白银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县***镇***村*社**号。因盗窃,2019年3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8********,湖南省邵阳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盗窃,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路星际网咖,由被告人曾某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将在该网吧上网睡着的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蓝色VIVO手机偷走,被告人张某某以360元卖给了他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
2019年6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窜至长沙市中山路新境界网吧,由被告人曾某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将在该网吧上网睡着的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黑色小米手机偷走,被告人张某某以400元卖给了他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026元。
2019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的鑫胜网吧将在该网吧上网睡着的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蓝色OPPO手机偷走,被告人张某某以400元卖给了他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
2019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一个网吧上厕所的时候,捡了一台被害人黄某某遗失的VIVO手机,被告人曾某某使用失主的微信支付购买东西并套现共计1278元后,该手机以300元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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