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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曾某某等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7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8********,畲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受他人邀请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境外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招募成员后将成员分为不同小组,以小组为单位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体诈骗过程如下:小组成员持大量微信号共同加入由犯罪集团组建的大量微信群,被害人通过不同途径被拉入微信群内。在微信群内由小组组长冒充炒股老师,其他组员分别冒充老师助理、虚假投资者等角色,小组成员利用话术互相配合,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共同虚构在KOTDAR平台投资WSCT数字货币可以获利等事实,让被害人通过各个小组的邀请链接或邀请码在KOTDAR平台注册之后,购买USDT或火币等数字货币并充值到KOTDAR平台用于买卖所谓WSCT数字货币,同时制造升值假象欺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最后通过拒绝提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投入的USDT、火币等数字货币。

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于2019年8月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后,与曾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成名为“大咖组”的诈骗小组,由曾某乙担任组长,张某某担任助理,曾某甲、雷某某担任水军冒充投资者。以曾某乙的手机号151*******在KOTDAR平台注册生成邀请码、邀请链接。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黄某某、孙某某等5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诈骗56名被害人共计621万余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未遂。被告人张某某获利2.8万元,被告人曾某甲获利7.8万余元,被告人雷某某获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甲、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2.8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等58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远程勘查笔录、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KOTDAR平台提取的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启栋

                            20208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雷某某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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