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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曾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花园******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0月16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居委会**路**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2人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与其丈夫夏某某(另案处理)自2013年3月1日在佛山市高明区**镇经营**养殖场,经营范围为养殖、销售滑鼠蛇、乌梢蛇、眼镜蛇、眼镜王蛇。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期间,曾某某获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将对区内养殖的蛇类开展清退销毁并发放补偿款且明知疫情期间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的情况下,以获取更多清退补偿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曾某某为了骗取政府补偿且明知疫情期间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的情况下,2020年6月底至7月初,张某某多次介绍曾某某向黎某某(另案处理)、项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死蛇与蛇蛋共约4850斤用于曾某某骗取政府清退补偿款,张某某每斤从中渔利2元。2020年7月11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明府办函(2020)34号《佛山市高明区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方案》、明府办函(2020)35号《佛山市高明区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清退补偿方案》,对佛山市高明区内的养殖场以蛇类含蛇蛋80元/斤的标准进行清退补偿,按照该标准,曾某某购买的不符合清退补偿条件的死蛇与蛇蛋共约4850斤将获得388000元的政府补偿,后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曾某某经营的养殖场登记数量与最后核对的清退补偿数量存疑,该补偿款暂未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爽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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