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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住广西合浦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06日11时许,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广西合浦县**镇**小区**栋**号房间里,以电脑和手机为赌具,以“某某甲”网开奖的数据为赌博方式,建立QQ群“某某乙、某某丙”在互联网上招揽人员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经侦查发现:该网络赌博窝点每日超过70人次参赌,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和潘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违法活动。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彭某某供述其三人都是由—个绰号叫“某某某”的男子介绍从事网上组织赌徒赌博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被告人裴某某是由朱某某介绍从事网上组织赌徒赌博工作,该赌场在广西合浦县**镇**小区**幢**室开设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6月份搬至广西合浦县**镇**小区**栋**号继续从事网上组织赌徒赌博工作,由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和潘某某、林某某负责日常上分、下分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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