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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组织卖淫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8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曾因为发放小黄卡被行政处罚。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9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居住地厦门市湖里区**号**室。曾因为发放小黄卡多次被行政处罚。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由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9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朱某某在厦门市湖里辖区的酒店门口发放小黄卡,经嫖客打电话后,将嫖客信息介绍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接到被告人朱某某以及他人(另案处理)介绍的嫖客信息后,再将嫖客信息推送给张某甲、冯某某、陈某某等卖淫女上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卖淫女向嫖客当场收取嫖资后,再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转给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微信账户,被告人张某某收款后再向被告人朱某某以及其他介绍人员转款。其中:

1、经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1时许在湖里区海天路泊捷酒店向嫖客刘某某卖淫。

2、经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介绍,卖淫女钟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嫖客范某某的暂住处向其卖淫。

3、经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冯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在湖里区穆厝路雅君精品公寓向嫖客李某某卖淫。

4、经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甲张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4时许在金晓酒店向嫖客黎某某卖淫。

5、经“怡儿”(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冯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1时许在思明区摩尔莲花七天酒店向嫖客江某某卖淫。

6、经“醉酒不醉心”(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某以及“颖儿”(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韩某于2019年5月23日在思明区中山路太空舱酒店向嫖客李某某卖淫。

2019年5月22日9时,湖里公安民警在湖里区塘边社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并当场查扣4700张小黄卡和手机等作案工具;2019年5月23日12时许,湖里公安民警在湖里区中埔嘉福花园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当场查扣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手机、小黄卡等物证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手机、小黄卡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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