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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越夫,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6日、5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16日、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经合谋,通过微信账号“子***”“仙***”“道***”分饰多角,称自己是北极真宫主及弟子,骗取微信好友被害人毛某某信任,并捏造“长高法”“净身术”“种生基”等道法,谎称会改变被害人毛某某的身高、财运、赌运等,以此骗取法金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2018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至绍兴市越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毛某某家中,为毛施展“净身术”道法,骗取法金人民币9.9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嘉祥县**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被警察抓获。同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山东省嘉祥县**村**道观内被警察抓获。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账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某某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3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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