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95********,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市镇**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准备运送一批无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经一名不明身份的缅籍人员介绍,帮忙运送一批缅甸籍人员从畹町至楚雄打工,承诺运到楚雄后以每个缅籍人员支付人民币700元的报酬给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朱某某,请其帮忙开车运送缅籍人员至楚雄,每个缅籍人员支付人民币500元的报酬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自己则开车在前面带路,自己收取每个缅籍人员人民币200元的报酬。同年10月7日,二人在畹町国门接到12名缅籍人员欲送往楚雄,被告人张某某先支付给被告人朱某某人民币3000元的报酬后,二人从畹町出发,在嘎中上杭瑞高速公路,途经龙陵,被告人张某某从潞江坝服务区下高速,到芒颜边境检查站附近的320国道等候,被告人朱某某则驾车通过潞江坝大桥,过桥后10米左右的距离,把12名缅籍人员叫下车,让其徒步从高速公路下去,绕开检查站后与被告人张某某汇合,被告人朱某某叫缅籍人员下车后则正常通过芒颜边境检查站,被执勤人员发现有拉缅籍人员的行为,之后执勤人员让其带着去找到了12名缅籍人员和被告人张某某,据此二名被告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共同运送了12名无合法证件的缅甸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均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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