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平时有打弹弓的爱好,后产生了改造枪支打猎的想法。2019年秋,张某某和朱某甲从张北县建材城**五金店以130元价格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两盒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弹,共计200发。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5日,张某某在**商城购买射钉枪配件,后其谋划把大车废弃的液压管焊接到射钉枪上改造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9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携带射钉枪的内管和锯短后的液压管在康保县**村朱某乙家,其与朱某甲一起将液压管焊接在射钉枪上改造为枪支。枪支制作成功后,其当着朱某甲的面把射钉弹装入枪膛,为朱某甲演示如何使用。2020年2月,张某某把枪支放置在康保县**村朱某甲家离开康保县,并将此事告知朱某甲。2020年7月28日,张某某因案发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同日朱某甲在康保县某某村老家的一间闲房内将枪支找到并上缴公安机关。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品为非制式,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甲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枪弹检验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甲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甲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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