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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朱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莫,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村**街**号。因非法经营汽油,于2016年8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莫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9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共同投资在安阳市龙安区火葬场门口东侧150米再往北200米处一个院子内租赁场地进行非法销售汽油,被告人张某莫应牛某某招聘帮助牛某某、朱某某在该非法汽油销售点对外销售汽油,领取2500元/每月的工资及所销售汽油0.2元/每升的提成,并提供集装箱加油车一辆供该汽油销售点使用,每月收取租赁费1500元/每月。经审计:2019年4月份至9月19日期间,张某莫帮助该汽油销售点非法销售汽油收入营业款430555元,非法获利共计12500元,朱某某获得分红20000元,牛某某获得分红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其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张某莫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改锋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莫、朱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资料光盘1张。

3.审计报告书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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