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李云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栋***室,住该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安徽省铜陵市原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云,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和李云多次在铜陵市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中二人相约实施扒窃四次,张某某单独实施扒窃一次。张某某盗窃金额9800元,李云盗窃金额9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经约定,2019年11月13日下午13时,李云和张某某在铜陵市4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李云用刀具割破被害人邵某某上衣口袋,窃取其现金人民币1500元。

2.经约定,2020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李云和张某某在铜陵市9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李云用刀具割破被害人万某某上衣口袋,窃取其现金人民币2000元。

3.经约定,2020年1月16日上午8时许,张某某和李云在铜陵市4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张某某用刀具割破被害人丁某某上衣口袋,窃取其现金人民币4200元。

4.2020年3月27日上午,张某某在铜陵市一辆38路公交车上,用刀具割破被害人章某某上衣口袋,窃取其现金人民币700元。

5.经约定,2020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和李云在铜陵市38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张某某用刀具割破被害人周某某上衣口袋,窃取其现金人民币1400元。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李云分别于2020年4月7日和2020年5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向各被害人全额退还了赃款,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万某某、丁某某、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李云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李云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李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李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友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李云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