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李某甲于2019年1月20日21时50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望花区本溪路**店内吃饭,与在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李某乙一桌人,在相互敬酒时产生矛盾,进而厮打在一起。期间,张某某、李某甲、廖某某将李某乙打倒在地,并用脚踹被害人李某乙头部和身体,致李某乙头面部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廖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7月22日、7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廖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玲
代理检察员: 陈希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廖某某现被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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