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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长葛大周****组,现住址长葛市颍川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5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长葛市老城镇**村**组,现住址长葛市颍川路**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11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9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在长葛市长兴区颍川路世纪鑫城小区3号楼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在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民警杨某某、李某乙及辅警姜某某等人抓捕在逃人员周某某过程中暴力妨害执行公务,致使民警李某手机损坏,辅警姜某某受伤。经长葛市物证鉴定室鉴定: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手机损失价格为1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

2.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鉴定意见;            

4.证人李某丙等人证言;

5.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6.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萍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颍川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颍川路**小区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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