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顺潮海鲜饭店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在民警处置消费纠纷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推搡并殴打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暴力袭击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秋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32170****;保证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590137****。
2.案卷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