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扰乱秩序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2年6月27日因斗殴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到沂南县界湖镇团山庄村徐兵家门口滋事,随意殴打徐某某、王某某二人,致二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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