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11197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020年7月1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3********,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020年7月1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9月30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对公账户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身份办理对公账户,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诱骗或收购等方式让尹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等人共办理九套对公账户,后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两万余元。其中李某某名下的一个对公账户进账355万元,尹某某名下的两个对公账户共计进账394余万元,吴某某名下的两个对公账户共计进账3520万元,赵某某名下的两个对公账户共计进账1097万元,王某某名下的两个对公账户共计进账4771万余元,岳某某名下的对公账户进账17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党员信息证明、公司注册信息、对公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贝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信用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贺丽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