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泉州市洛江区**镇**小区**楼**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泉州市丰泽区**街**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决定,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上游人员从事色情直播、裸聊敲诈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微信帐号、支付宝账号帮助其进行转账活动,从而获取佣金,李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为张某某转帐共计201186.65元,张某某另有22000元直接转到上游犯罪人员帐户中。
上述事实张某某涉案金额为223186.65元;李某某涉案金额为20118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宋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牛某某、任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手机转帐截图、资金流水记录,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
4、物证:银行卡、手机;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李某某手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上游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得钱款,而帮助转账从而获取佣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慧
检察官助理:朱雅娴
二0二0年九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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