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乡**村**路**号。2008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乡**村**路**号。2008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5时左右,“2019烧烤店”老板张某某、李某某与栾城**有限公司工人王某某因绿化植树未给其烧烤店留过道事宜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在栾城区裕泰路南侧云南印象饭店门前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栾城区人民医院出入院病历、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范某甲、苏某某、李某甲、朱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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