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采取将被盗电瓶车抬到作案使用的三轮电瓶车的方式,多次在临泉县城及周边乡镇盗窃电瓶车。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到临泉县杨桥镇牛庄乡二道街金玫瑰婚纱摄影店门口,将吴某某的一辆白色欧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974元。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到临泉县城中南路三中路口盗窃一辆红色赛莱斯牌二轮电动车。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1050元。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到临泉县第七中学附近,将陈某某的一辆红色赛莱斯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615元。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到临泉县第七中学门口,将郭某某的一辆红色丹妮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580元。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到临泉县邢塘街道刘桥社区居委会门口,将邢某某明的一辆粉色铃木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828元。
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到临泉县兴泉大道地税局路口盗窃一辆绿色雷玛牌电动车。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