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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非中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盗窃罪于1997年4月1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7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11月2日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罪于20182月22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非中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村,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8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韩庄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过道下的一辆粉黑相间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100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清丰县金桥商业街北头一胡同处,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邵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400元。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清丰县中医院住院部门口附近,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陈某甲的白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200元。

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清丰县人民医院西边车棚内,伺机将被害人樊某某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8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清丰县张仪庄陈某乙处,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樊某某、杨某某、邵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清价认定[2019]2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曾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民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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