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家属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5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26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罪,2017年2月1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自2019年9月至11月先后在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环城办事处、兴隆镇、河南省唐河县黑龙镇等地盗窃作案6起,盗窃摩托车6辆,经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窃其中4辆摩托车的价值为12652余元。

1.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枣阳市中兴大道幸福小区一号药房门口,将周某某放在药店门口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的锁撬开后盗走。经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为4032元。

2.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枣阳市兴隆镇龙门,将雷某某停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嫌该摩托车过旧将摩托车丢弃在路边。经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的价值为1145元。

3.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张某甲和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枣阳市兴隆镇**家属院内,将马某某停在后门的一辆黑色豪爵125型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因马某某当时购买二手摩托车时无发票,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

4.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枣阳市南城卫生院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卫生院门口的一辆银白色新大洲雅马哈踏板两轮摩托车用起子撬开锁后盗走。因孙某某当时购买二手摩托车时无发票,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

5.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枣阳市环城永兴驾校门口,将张某乙停放在驾校门口的一辆灰色新大洲本田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468元。

6.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河南省唐河县黑龙镇金鑫园超市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金鑫园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铃木125型两轮踏板摩托车用起子将摩托车把锁撬开盗走,经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0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合格证、发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雷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3.枣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珍

检察官助理:连育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