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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7********,汉族,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缺牙佬,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捕前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6日,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6月15日,本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和黄某某(未到案)等三人,时分时合,多次从佛冈县流窜到翁源县盗窃摩托车。发现目标后,分别负责剪线、发动摩托车和望风。盗得摩托车后开回佛冈县销赃,得款均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去到翁源县坝仔镇坝仔派出所对面居民楼楼下,盗得被害人池某某的一辆红色好奔牌二轮男装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84元。

2、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去到翁源县龙仙镇(以下简称龙仙镇)**村**组**栋楼下,盗得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红色粤豪牌二轮男装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4元。

3、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去到龙仙镇朝阳路118号院内,盗得被害人陈某甲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8元。

4、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去到龙仙镇**路**巷翁源县生产资料公司院内,盗得被害人廖某某一辆黑色五羊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81元。

5、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伙同黄某某去到龙仙镇**路**超市门前,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一辆蓝色大河牌三轮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28元。

6、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伙同黄某某去到龙仙镇**村**组街道旁,盗得被害人何某某一辆红色五羊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5元。

7、2019年12月23日凌晨,在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摩托车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伙同黄某某随后去到岭头村大围组**门店门前,盗得被害人宋某某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60元。

8、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去到龙仙镇朝阳路625号3栋楼下,盗得被害人沈某某一辆黑色豪进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26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参与盗窃8次,盗得摩托车8辆,价值人民币39546元;被告人李某甲共参与盗窃7次,共盗得摩托车7辆,价值人民币36442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两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提供的购车票据、扣押作案工具清单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宋某某、沈某某、池某某、廖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供述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指认、辨认笔录材料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摩托车被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李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勇明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在翁源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材料八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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