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租用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北关队村民沈某某家废弃砖厂,在该砖厂院内埋设地埋罐一具,欲开设非法收油点。9月中旬,张某某购买了地磅、正三轮摩托车及抽油泵、电磁炉等工具,然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童某某具体从事收油活动,9月20日至29日期间,李某某、童某某多次收购他人前来出售的原油并全部存储在地埋罐中。2019年9月29日晚,张某某租赁宁D7****红色四桥暗罐车前来拉运地埋罐内的原油时,被采油七厂保安大队环江应急中队巡护人员发现,李某某被当场抓获,相关原油也被查扣,后张某某也被抓获到案,童某某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经查,涉案原油折合纯油28.88吨,价值8900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宁D7****罐车一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原油价格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原油回收证明,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陶某某、何某某、白某某、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张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坦白;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张某某、李某某、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兴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童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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