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院**户,捕前暂住朔州市开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鄯阳街***号*栋**单元**室,捕前暂住朔城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区**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吸毒人员王某某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3克,王某某给了被告人张某某200元钱的玉溪香烟一条以物抵资。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朔城区**小区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3克,非法获利400元。
3.2019年农历年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向朔城区窑子头乡**村的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冰毒40克。2019年3月31日晚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驾驶被告人张某某的车牌号为晋A*****白色传奇越野车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让被告人王某某试验张某某欲再次贩卖的冰毒样品。检验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年初向其购买40克冰毒的毒资20000元;回城途中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20000元毒资付给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回城途中被朔城分局民警查获,朔城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包括上述20000元毒资在内的毒资130000元,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试验后剩余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1.23克。
4.2019年正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向同村吸毒人员殷某某出售冰毒1克,得赃款400元;2019年3月26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向再次向殷某某出售冰毒2克,得赃款1000元。
5.2019年3月27日,吸毒人员王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一克的价钱向同村吸毒人员“歪脖”、尹某某出售冰毒共3克,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出于对王某某介绍人员购买毒品的感激,王某某共三次提供冰毒让王某某吸食。2019年4月1日朔城分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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