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77********,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小区**幢**单元**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4年1月14日减刑释放;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会**组**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对被害人杨某某辱骂自己与其前妻谈恋爱而心怀不满,遂邀约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持甩棍窜至安宁市**门口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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