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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村,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5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宠物市场大门西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因琐事与毛某某、申某某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将被害人申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申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传染病报告卡、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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