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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楼**号。200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托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5********,汉族,无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号。200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托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无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201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桥**号。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史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史某某驾车至宝坻区林亭口镇九村“三鼎园洗浴”内,由史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望风,张某某、李某甲撬开更衣室柜门暗锁,盗走祝某某现金人民币1190元、陈胜利现金人民币4500元。

2013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蒋某某驾车至宝坻区建设路东段“水云间洗浴中心”,由蒋某某在男更衣室外望风,张某某、李某甲撬开更衣室柜门暗锁,盗走李某乙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李某丙现金人民币1200元、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100元、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白某某现金人民币1650元及一部黑色三星GT-18150型号手机、潘某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一部黑色中兴牌V955型号手机。经鉴定,被盗中兴牌V955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三星GT-18150 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史某某退赔祝某某、陈某某全部被盗款项,被告人蒋某某退赔李某丙、李某甲全部被盗款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史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史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秀明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史某某、蒋某某现羁押在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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