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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提议去毒鱼耍,得到二人同意后,张某某便在家中拿了两瓶农药甲氰聚酯,开车拉着李某某和吴某某一起到临巴镇民胜村其舅舅家。三人在其舅舅家拿了一个塑料网兜和一个塑料水桶后又开车至民胜村11组土河沟大桥下,张某某将两瓶甲氰聚酯全部倒入河沟里。约十几分钟后,被毒翻的鱼漂浮在河面上,三人便一起用网兜捞和徒手捡将鱼装入桶里,后被临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塑料网兜和塑料水桶,捕捞的各类大小野生鱼共计3.725kg。经渠县水产站认定,三人捕捞的野生鱼市场价值298元,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共计4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18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2807****;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4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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