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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等3人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号**栋,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号,现住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宿舍**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号,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街**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2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30日下午、6月1日下午、6月11日下午和6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宿舍**单元**房,四次均以4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8日11时许、5月10日11时许、5月17日17时许和6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街**栋**房家中,四次容留被告人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30日下午、6月1日下午、6月11日下午和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宿舍**单元**房家中,四次容留被告人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教师村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科大景园3栋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派出所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房合同等书证;2.证人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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