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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魏兴宁,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尖刀,纠集张某甲(不起诉)与贾某某约架,贾某某则约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不起诉),双方在静宁县八里镇高城寨村口见面后,因张某某与李某某、张某甲系朋友关系,便劝贾某某离开现场。李某某提议一同去吃烤肉,张某某等四人遂来到静宁县阿阳宾馆对面"某某烤肉店"吃肉、喝酒,期间李某某随身携带的尖刀被张某某发现,张某某索要把玩后还给李某某。8月3日凌晨四时许被害人柳某、李某某、王某三人亦来到该店内消费。凌晨5时许,该烧烤店打烊后张某某等四人及被害人李某甲、柳某、王某三人相继离开,被告人张某某被该店老板任某喊住结账时,张某甲在烤肉店东侧农行营业网点门前人行道树边撒尿,马某在旁边因醉酒呕吐,被害人柳某、李某甲、王某正好路过,张某甲以王某等人看其撒尿为由辱骂挑衅对方,双方即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至顺达巷时,开始拳打脚踢,马某朝王某背部击打数拳,又朝其腿部乱踏数脚,张某甲朝王某脸部击打一拳,王某将张某甲用拳打倒在地,后李某甲、柳某与马某、李某某团打在一起,张某某结完账后,见张某甲倒在地上,向李某某索要尖刀,李某某即掏出随身携带尖刀递给张某某,张某某持该尖刀朝柳某左大腿及李某甲右胸部、右臀部、右腰部连戳数刀,李某甲受伤后大喊“跑”,王某、柳某、李某甲三人遂朝德美超市方向跑去,张某某持刀伙同张某甲持扫帚追赶,李某某、马某亦紧随其后,张某某等人追至静宁县城关镇北环路德美超市附近时,李某甲、柳某躲入兴美小区内,张某某、李某某等四人见状逃离现场,至东环路公路段执法管理所旁时,张某某将上述刀具丢弃在该处一小卖部房顶。

静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26日以(静)公(司)鉴(伤)字[2014]01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外伤后致右侧气胸伴右肺萎陷达60%,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3e)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静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15日以(静)公(司)鉴(伤)字[2014]01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柳某外伤后致肢体盲管创创道累计达30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1)、6.5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住院发票收据、医院诊断证明、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高某、刘某某、任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柳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马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甲、柳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借酒滋事,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永娥

检察官助理:王小玲

2020年8月1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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