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0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李老家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李老家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王集乡李楼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许,虞城县公安局沙集派出所民警在沙集乡曹楼村巡逻时,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刘某四人头戴矿灯、驾驶大驾摩托车、用三条细狗在田地里非法捕猎野兔2只,野鸡1只,经鉴定,野兔和野鸡均列为国家三有重点保护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陈 宁
2020年4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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