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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方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乡**村**,住山西省方山县**乡**村**。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平遥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号。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座**单元租住**、**号,并招募失足妇女王某某、刘某某、左某某等人,在该处及太原市小店区**酒店、**酒店等地,以每次18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019年7月14日O时许,公安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座**单元**房间内,将张某某、李某某抓获,并当场抓获正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王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三东、李勇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或管理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19年11月13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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