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身体疾病,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20日、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3月20日、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云南***有限公司储运部**,因缺钱还网贷,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1月至7月间,违反公司药品出入库管理规定,事先与李某某沟通好李某某需要的药品及数量后,多次私自从公司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小商品加工基地的仓库内将理血王、络泰等药品拿出后低价转卖给李某某。涉案金额共计446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原户籍地,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七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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